问题 | 刑事诉讼被告能否看到证据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看证据的,在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进行质证,质证过程中,被告就能看到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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