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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毒品犯罪中贩毒数量的认定
释义
    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中,对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存在难点。已实际卖出的毒品应计入数量,被查获的毒品应按以贩卖为目的计入,但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情节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已吸食部分不计入数量。对于无证据证明贩卖行为的购买,且未查获实物的毒品,若在个人限量内且存在吸食可能性,不计入贩卖数量。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数量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情形。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以贩养吸
    “以贩养吸”是毒品犯罪中一个专业的名词,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为。因为该类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案件关键点
    1、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
    2、有证据证明购买,但无证据证明卖出,也未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贩毒数量认定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已经被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第二,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但查获部分毒品的;第三,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也未查获毒品的。第一种情形是典型的贩卖毒品,关键是第二、三种情形中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对于其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查获的毒品,虽然被告人吸食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但根据其有贩卖的情形,原则上应将这部分毒品按照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将其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也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被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理。司法解释对于此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后,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样,对于有证据证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已经买入了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被其贩卖,亦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如果该毒品的数量在个人合理吸食毒品的限量内,存在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这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结语
    以贩养吸是毒品犯罪中的专业术语,指的是既参与贩卖毒品,又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下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虽然最高院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根据规定,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而对于被查获的毒品,原则上应将其按照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计入贩卖数量。然而,也需要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并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对于已被吸食部分和没有证据证明为贩卖而购买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在以贩养吸案件中,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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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11: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