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担保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1、区别对待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良莠不齐,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个担保机构都可以参与保全担保。各高级法院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参与保全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排除实力弱小的机构进入司法担保业务领域。 2、适度与审慎原则。 信用担保与实物资产担保相比,法院不易审查和控制,风险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保全担保而言,信用担保的运用目前还不宜普遍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如果情况允许,应当尽可能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3、核准备案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在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担保业务,应当经各高院审核同意并经统一备案。各高院出台有关规定后,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司法担保业务的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向高院申请核准并备案。备案制有利于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也减轻中、基层法院的审核压力。 一、夫妻离婚申请冻结财产要怎么提供担保 离婚时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对方财产要提供的担保必须和申请法院冻结的财产数额是相吻合的,提供的担保包括房子,机动车,货币,证券等,与此同时还要提供保证书。担保的形式比较多,这个到时候就看申请人想要用个人名下哪种财产做担保了,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物应当是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房屋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保证书,表明如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用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信用提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担保的,可先提供保全财产数额的10%至30%的财产担保,但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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