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四级残疾证评定标准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残疾证办理的方法如下: 1、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办理残疾证需要的条件如下: 1、视力残疾,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畸形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综上所述,申请办理残疾证的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前往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