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打条子怎么书写有效? |
释义 | 借条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文件,为确保双方权益,填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内容应尽量详细,以确保双方理解无误;2. 用语要准确;3.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打借条时,还需注意公司的基本信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身份证明等。如果记载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借条无效,进而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分析 一、如何正确填写借条以产生法律效力? 借条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文件,为确保双方权益,填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内容应尽量详细,以确保双方理解无误。 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和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 2、用语要准确。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律师曾碰到过有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让局外人不明白。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了。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或单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落个丢人现眼。 二、打借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所以注明上身份证号码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借条来说的话,必须要非常的重视,因为借条当中的内容,如果说记载的不完整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这个借条就不发生法律笑效力,这就会进一步导致日后发生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也不能够得到支持。 拓展延伸 借条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填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以确保借条的法律效力。首先,应确保借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其次,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应详细填写,并明确约定。另外,应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如果借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最后,在签署借条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内容。总之,填写借条时应注重细节,以确保法律效力。 结语 借条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文件,为确保双方权益,填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应尽量详细,用语要准确,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打借条时还需注意公司是否已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自然人是否成年、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如果记载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借条不发生法律效力,进而引发民间借贷纠纷,也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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