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盘锦保安员证办理地点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行政审批局五楼保安报名窗口。 二、盘锦保安员证办理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三、盘锦保安员证办理条件 1、《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3)初中以上学历; (4)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5)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