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无新单位的档案办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从原单位离职时需要求原单位开据“离职证明”给你; (二)咨询原单位的人事,你的档案存放地点在哪(原单位为一般企业的话你的档案通常存在原单位所在地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若原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档案管理能力的大型国企,你的档案就直接在原单位的人事档案部门); (三)然后携带离职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家乡所在地的县(区)级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请工作人员给你开一张调档函。 (四)最后携带身份证、调档函原件、离职证明原件,到你的档案存放地点找工作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就好了,不会向你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