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
释义 | 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抵押合同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合同,成立乃至生效时,抵押权尚未产生; 2、如果把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只要抵押人拒绝登记,当事人既无抵押权,也无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设定抵押,使抵押合同的目的落空; 3、以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在抵押登记前,随时可以任意地否认抵押合同,这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 4、总之,现行立法的规定只会给恶意当事人提供逃避责任的保护伞,使其往往藉口合同尚未生效,而拒绝履行其登记之义务。抵押登记有效时间要根据登记簿所载信息确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就期间纠纷的,要根据抵押协议或者别的债权协议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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