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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科能否作为量刑依据
释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作为量刑依据的现象,在一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指导手册上,均将前科列为确定基准刑的标准之一,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中即包含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中只有累犯加重的规定,却无依据前科(本文中所指的前科主要是累犯之外的前科)量刑的明文规定,实践中的习惯性操作,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
    一、累犯和前科犯的关系
    累犯和前科犯应该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累犯是具备一定时限要求的前科犯或者特殊罪行的前科犯,换句话说,累犯一定是前科犯,但是前科犯并不意味着累犯。
    《刑法》只是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前科犯予以加重处罚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该款条文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曾经实施过毒品方面的犯罪,并被判处过刑罚,即行为人曾经有过毒品犯罪方面的犯罪前科,则不论其以后在什么时候再犯毒品方面的犯罪,均应从重处罚,这就属于从重处罚因犯罪前科而构成毒品犯罪再犯的情况。对于其他的罪名,我国刑法典并没有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再犯时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目前我国前科量刑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前科加重处罚在我国《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是存在的。检察官、法官往往将前科看作是酌定的从重(建议)量刑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犯罪分子的刑罚。
    因此,即使在不构成累犯、特别再犯的情况下,犯罪前科仍然是检察院、法院(建议)量刑时经常考虑的一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为在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情节应当包括,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及罪后情节,而是否有前科在实践中属于在量刑时所应考虑的罪前情节,法官对于有犯罪前科者在再犯罪的时候会不自觉的加重对其的处罚或者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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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6: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