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在公交上受伤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
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法律咨询:孕妇在公交上受伤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你好。 有个孕妇因公交车紧急刹车而摔倒,后脑着地,脑袋受到轻微伤害。在医院打B超时可以听到孕妇胎心跳动声,但用听筒听时去不能听见,因为之前有过孕妇因此类事故而流产的情况,医生建议该孕妇住院观察一周。虽然医院觉得可能无大碍,但鉴于胎儿受到了影响,孕妇及其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或责任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是否合理 律师回答: 精神损害没有具体的比如伤残鉴定,损害事实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但是你们可以协商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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