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运营商归通管局(通讯管理局)、工信部、中组部管理。通管局负责对运营商平时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信部负责对运营商发牌照,中组部负责管理运营商的人员。 法律客观: 《电信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