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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释义
    背书是指收款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背书的方式有限定背书、特定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其中,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
    法律分析
    背书是指收款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XXX(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XX(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2)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XX(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结语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背书的方式有限定背书、特定背书和空白背书三种。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五十五条\t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五百四十六条\t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六百五十二条\t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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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