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毒品原植物”,主要是指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成苗或者幼苗。罂粟是鸦片类毒品的原植物,是在我国境内主要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在有的地方,也出现过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对于 非法种植毒品 原植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中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构成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但是,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与刑法规定相衔接,规定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属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即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规定了少量种植罂粟的数量标准,其他毒品原植物情况比较复杂,种类也比较多。所谓的“少量”,是相对于刑法中规定的较大数量而言的,具体要根据不同的毒品原植物种类来确定。由于毒品原植物成熟后才具有毒品的功效,如果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其危害后果甚微,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不予处罚的规定。“成熟前”,是指收获毒品前,例如对罂粟进行割浆前。“自行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铲除或者委托他人帮助铲除,而不是由公安机关发现后责令其铲除或者强制铲除。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