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失业孕妇有生育津贴吗 |
释义 | 苏州的失业孕妇和失业女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条件包括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并且自上次失业前用人单位已满10个月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法律分析 苏州的失业孕妇和失业女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条件如下: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并且自上次失业前用人单位已满10个月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而根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适用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失业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非自愿失业的劳动者。 对于符合条件的苏州失业孕妇,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4元提高到每月206元,比非失业人员标准高72元。因此,符合条件的苏州失业孕妇能领到的失业保险金为206元/月。 结语 苏州的失业孕妇和失业女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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