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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或被辞退者的权益保障
释义
    劳动合同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公司违法辞退的举证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于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按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公司违法辞退的举证范围包括决定通知、规章制度、违法证据、工资收入情况等。需要注意,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三年劳动合同被辞退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违法辞退如何举证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相关知识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员工在合同期内被单位辞退,可以依法向公司索要赔偿金作为补偿。赔偿金的金额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在司工作时间越长,其获得的赔偿越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触犯了劳动合同中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一时,公司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辞退的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作为补偿。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被辞退,则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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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