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租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
释义 | 成都租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交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二)业务办理材料1.承租商品住房,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一份。2.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特别提示:1.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2.职工承租单位提供住房,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3.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三、提取金额 (一)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自2012年3月10日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限额为15000元。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在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屋租赁费用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与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四)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申请时间 (一)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申请。 (二)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 五、办理方式 (一)职工个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采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到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二)单位为职工集体租赁住房,采取单位预约集体件形式办理。 六、办理时限 (一)个人办理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单位集体件办理视集体件业务量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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