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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杰出人才奖推荐推荐条件的法律规定2023
释义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坚定的党的领导信仰、高尚的道德品质、不断创新的精神、在业内享有极高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突破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在我省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业绩卓越、在现代管理和体制改革中开拓创新、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为四川实施重大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其
    法律分析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候选人应具备坚定的党的领导信仰,全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次,他们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并具备不断创新的精神,在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同时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突破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我省科学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2、在我省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业绩卓越,特别是在重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创新或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或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在国际、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在现代管理和体制改革中开拓创新,成功带领所在企业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显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创造的管理模式获业界广泛认可或高度评价,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5、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6、为四川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调”“四向拓展、全域开放”重大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才。
    二、评审程序
    1.分专家分组评议和综合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2.省评选办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后,提出拟获奖人选建议名单
    3.拟获奖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拓展延伸
    维度二:产品推荐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推荐系统已经成为电商、社交媒体、新闻客户端等应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如何保障用户权益,规范产品推荐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推荐系统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广告法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在用户界面、网络媒介、公共场所等发布广告,不得以弹窗、弹幕、信息推送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同时,不得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定向广告投放。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商品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
    3. 针对产品推荐系统的特殊性,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推荐系统提供者的责任。推荐系统提供者应当对推荐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作客观描述,并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真实、合法、不误导。同时,推荐系统提供者还需承担侵权责任,如用户因推荐商品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此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对产品推荐系统提出了要求,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许可、备案等事项,并明确了信息安全、用户权利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产品推荐系统在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用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以上几点,通过专家分组评议和综合评审两个阶段进行评审程序。评选办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后,提出拟获奖人选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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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3: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