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双方约定和地区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知应当以通常的方式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文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其他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互联网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 4.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广东省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综上所述,通知方式的选择应当遵循双方约定和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