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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和执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区别一:设立的程序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其与和解协议为主从合同关系,其设立的程序应与和解协议相同,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担保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担保即告成立。执行和解是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虽然没有法律授予执行法院审查的权力,但在司法实务中,执行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通常会主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但是也仅限于合法性审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如设立不动产抵押,则需要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如设立质押,则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所以执行担保必须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又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需要与其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在此基础上,还必须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执行法院的认可为担保成立的标志。可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执行法院认可,是执行担保设立的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执行担保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执行法院应当对抵押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抵押财产的转移手续;如设立质押,质押物必须移交执行法院控制,对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出质的,执行法院应扣押权利凭证,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区别二: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成立后,即产生阻却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机关不得继续执行。但执行和解协议并非执行依据,对执行机关没有积极约束作用。执行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院对此未予司法确认,因而缺乏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基础。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其中的担保当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上述案例中,担保人李某只是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就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由于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依据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李某。执行担保不当然产生阻却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审查决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是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具备这两个要件,执行法院也可酌情,不予许可暂缓执行。执行担保成立后,不仅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有拘束力,而且执行法院非经法定程序和事由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和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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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