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及上诉的提起要求。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是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需具备条件包括享有上诉权、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需递交上诉状以明确上诉请求范围。正确执行上诉制度是严格依法办案的重要方面,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法律分析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案质量重要的一环。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二)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 (四)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 结语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包括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身份,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递交上诉状。正确审理上诉案件是严格依法办案的重要方面,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环节。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是不可限制与剥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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