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交通保险合同被解除,被保险人的权利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以下权利: 1.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保费的部分。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约定退还已缴保费的部分,但需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保险费、事故理赔等。 2.已发生事故的,仍可享受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仍可享受相应的保险责任,但需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在保险合同到期前重新购买交通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可以重新购买交通保险,继续享受交通保险的保障。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2.《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依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或者保险人同意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