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户口分户要满足什么手续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和办理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进行申请,派出所所长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批准申请,办理分户手续。办理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合法产权住房证明等。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分户条件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法律分析 一、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 1. 申请人需要携带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进行申请。 2. 派出所所长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批准申请。 3. 办理分户手续。 私房分户 1、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 2、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 3、办理分户手续。 二、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小孩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产权住房证明: 城镇地区是指房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单位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分房证明;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地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城镇地区出具小区物管入住证明、购房所在地派出所门牌号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出具派出所门牌号证明(原件) 6、年满16周岁以上分户人员提供1寸证件照片1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办理条件 分户:对于家庭子女较多,子女结婚后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这就形成了独立的户,可以分户。原则上一个家庭内,夫妻不能分户;未成年子女不能分户。 拓展延伸 在我国,分户是指将原有的房屋进行产权分割,使得多个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同一房屋。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办理分户手续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房屋产权清晰:分户的房屋应当具有完整的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租赁等情形。 2. 房屋满两年:分户的房屋应当满两年以上,以保证房屋市场价值的稳定。 3. 没有抵押权:分户的房屋不能被抵押给他人。 4. 没有纠纷:分户的房屋不能存在权属纠纷,例如:诉讼、仲裁等。 5. 业主同意:分户的业主应当自愿同意。 6. 提交材料:分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房屋权属证明:分户的房屋权属证明应当与申请人共有,并由申请人、共有权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人身份证: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以便核实身份信息。 - 户口簿: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户口簿,以便核实家庭关系。 - 婚姻状况证明:如夫妻离婚、丧偶等情形,需要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 - 签署协议:分户的申请人应当与共有权人签署房屋权属分割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缴纳税费:分户时应当缴纳相应的税费,以保证房屋权益的转移。 综上所述,成都分户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在办理过程中,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以确保手续的合规和顺利。 结语 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和办理材料已经详细说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当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和申请人配偶在办理分户手续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流程,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合法,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五条\t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九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二条\t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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