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将探矿权取得成本计入无形资产,计入无形资产的探矿权不进行摊销,相关勘探费用计入在建工程,计划在勘探出经济可采储量后转入无形资产,相关储量开采时按产量法进行摊销。 由探矿权的定义可知,探矿权实际上是一项尚未达到可供使用状态的矿区权益资产,而资产的定义中有一条“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探矿权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取决于勘探结果,外购探矿权在购入时,一般企业总是预计其很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是企业一般情况下把购买价款予以资本化的前提假设。但探矿权后续还有必要的勘探过程,其性质更类似于在建工程,在探勘出经济可采储量后转为采矿权,才具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探矿权不适用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而是应遵循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 一般做法是将探矿权其作为勘探成本的组成部分,如果勘探取得地质成果(如发现经济可采储量)的,转为采矿权的,可计入采矿权成本。如果未能获得地质成果的,则费用化处理。 实务中,有将探矿权取得成本以及后结勘探成本在“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中过渡核算的。 但应该更倾向于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过渡核算,理由是在转为采矿权之前探矿权不属于无形资产,因此在无形资产过渡核算并不合适。同时在建工程是“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其工程完工后一般是转入固定资产等科目,而不是无形资产。因此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作为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过渡核算可能最为合适。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只是过渡性科目使用的差异,对最终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不产生影响。 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