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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社保异地转移手续有哪些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社保异地转移的步骤和流程,包括向成都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内容。同时,还介绍了成都社保缴纳的档次和2019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信息。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社保异地转移的步骤:
    1. 在成都参保的人员,在完成社保关系的建立和缴费后,需要向成都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便进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2.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成都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社保卡等。
    3. 成都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 参保人员完成转移接续后,就可以在原参保地或新参保地享受社保待遇,实现社保关系的顺利转移。
    2、成都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同意接收,并向原社保关系所在地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成都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成都社保最高档是多少
    成都社保最高档是100%。
    成都社保缴纳的档次是针对个人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就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而言,通过单位交社保也就是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分档次,不过根据缴费基数的不同,每月实际缴纳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个人将按照4%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照20%的比例缴费,并且养老保险可以分为四档,最高档的缴费基数是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其次分别是80%,60%,最低档是40%。
    三、2019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50%执行。(上限:16179元、下限:2697元)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上限:16179元、下限:3236元)。
    四、2019年成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6%,个人缴0.4%;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5,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6.5%,个人缴2%。
    结语
    成都社保异地转移的步骤包括向成都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成都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并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成都社保最高档是100%。2019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为16179元和2697元,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分别为16179元、3236元、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2019年成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6%,个人缴0.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5,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6.5%,个人缴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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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