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护理保险有哪些 |
释义 | 青岛市正在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参保人需要满足生活不能自理且病情基本稳定的条件才能申请护理保险待遇。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四种主要分类。参保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最高90%的报销比例。青岛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助于减轻失能家庭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分析 现阶段,我国正在全面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青岛市则是全国最早尝试这一保险制度的城市。据悉,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在原则上可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而主要受益群体则是老年人。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分为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这四类,广大群众可多加了解。 覆盖范围 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主要分类 (1)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2)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3)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4)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申请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报销标准 (1)参保职工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90%; (2)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80%; (3)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40%。 参保人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根据上文可知,正常享受青岛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人若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则可以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包括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这四种情况,最高报销比例为90%。青岛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能减轻失能家庭的负担,还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拓展延伸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为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保险服务的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1. 老年人:老年人因身体机能下降或疾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2. 残疾人:残疾人由于生理或心理原因,需要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提高其生活质量。 3. 家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其经济负担,使家庭可以更好地照顾长期护理的亲人。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可以为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在全面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青岛市则是全国最早尝试这一保险制度的城市。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在原则上可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而主要受益群体则是老年人。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分为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这四类,广大群众可多加了解。根据上文可知,正常享受青岛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人若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则可以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包括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这四种情况,最高报销比例为90%。青岛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能减轻失能家庭的负担,还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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