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以下人员提出罢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