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立法上的限制死刑 |
释义 |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体现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死刑的使用范围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犯罪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刑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二)对特殊主体适用死刑进行严格限制 1.对未成年人。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绝对不允许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即不允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更不允许执行死刑或宣判死刑,等到年满18岁以后再执行死刑。我国刑法中对此规定是刚性的和绝对的,来不得半点变通。对此规定,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年龄尚轻,对事物认识肤浅,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比较差;同时他们可塑性又大,容易接受改造。 2.对怀孕的妇女。从人道主义和不牵连无辜考虑,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中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3.对精神病人。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⒀,自然也不会对其适用死刑。这也是考虑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典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原则。 (三)从死刑罪名上限制 目前我国刑法的死刑拥有量,恐怕在世界上居前列的。我国刑法的死刑规模过于庞大,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同国际社会死刑发展的立法趋势不符。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调整,严格对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应主要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极端恶性的暴力犯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的解释,是指蓄意以害命为结果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就是指故意剥夺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群的生命的恶性暴力犯罪。就我国刑法而言,集中体现在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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