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利用证据推翻检察机关的指认? |
释义 | 法律分析: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检察机关的指认只是一种证据形式,而且并不是不可推翻的,一旦被辩护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就可以有效地推翻检察机关的指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证据。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们作或者不作证言,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收集证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证明有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被控告的犯罪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证据质证和证据辨认要求。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非常重要,被告人有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检察机关的指认只是一种证据形式,不是不可推翻的。因此,被告人应该及时收集证据,予以充分的质证和辨认,有效地推翻检察机关的指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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