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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的合理性
释义
    离婚后,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法院会优先考虑特殊情况。离婚后,若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加抚育费,需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
    一、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怎么处理?
    女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一些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当事人的探视权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法院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当父方不让母方看孩子时,母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然而,如果父方的行为对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法院有权中止其探视权。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子女年龄和情况,法院会考虑母方或父方的生活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并优先考虑子女的意见。若有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加抚育费的要求,应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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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