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广告联盟监管策略的研究 |
释义 | 网络广告联盟是一种网络广告投放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集合中小网络媒体资源,帮助广告主实现广告投放,并根据广告实际效果收取费用。然而,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违法广告发现难和违法证据获取难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从加强技术创新、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依托拥有网络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执法队伍,提高网络监管能力;完善管辖机制、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广告信用 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网络广告市场发展迅速,去年的整体规模达到了1100亿元,同比增长了46.1%。根据预测,未来两年内该市场仍将继续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互联网广告媒体以其超强的创新能力,已经彻底颠覆广告市场的传统格局。说到创新,1996年亚马逊率先通过一种全新的网络广告经营方式,为数以万计的网站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也充分开发了自身的长尾价值,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就是网络广告联盟。目前,百度、淘宝、京东、360等知名互联网企业都组建了自己的广告联盟。2013年仅搜索联盟的市场规模已达53.7亿元,预计2014年将达到68.4亿元。 网络广告联盟监管中的问题 网络广告联盟是指集合中小网络媒体资源(如中小网站、个人网站等)组成联盟,通过网络广告联盟平台帮助广告主实现广告投放,广告主则按照网络广告的实际效果支付广告费用的网络广告组织投放形式。 网络广告联盟也是网络广告的一种经营模式,因此网络广告监管中的常见问题,在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中也会出现。网络广告联盟监管中的一些重点问题是: 违法广告发现难。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2013年我国域名总数已达到1844万个,各类网站总数达到320万个,网页总数量达到1500亿个。网络广告联盟是通过整合如此之多的网站或网页中的广告位,来帮助广告主实现广告投放的。可见,传统全覆盖式的广告监测方式已不能满足网络广告监管需要。 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认定难。网络广告联盟虽经营广告,但往往并不以广告费开具发票,代之以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网络营销费等收费科目。网络广告联盟经营理念的精髓是效果营销。虽然计费方式各不相同,但一般是通过网站后台系统对广告计费进行管理。联盟成员通过网站后台结算广告费,一般是达到一定数额才进行结算,普遍不会开具收费凭证,造成广告费实际金额无法认定。 违法证据获取难。网络广告联盟的经营方式要求其比传统广告活动更加便捷、高效,因此广告活动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环节可全程在线上进行,电子合同取代纸质合同,在线支付取代广告费用转账汇款。 网络广告联盟监管建议 网络广告已经步入云时代,目前对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增强工商部门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能力: 加强技术创新、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应考虑在大数据理念的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依托云计算、搜索引擎、图像识别等科学技术为支撑的网络广告检测体系,用以解决海量网络广告的发现、识别、固化、存储等问题,实现对网络广告的科学监测。 依托拥有网络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执法队伍,提高网络监管能力。要注重对专业执法人才的培养,加强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队伍的专业执法素质;同时组建一支网络信息技术团队,为网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完善管辖机制、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网络广告案件的管辖应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所谓完善软件是指对原有管辖机制进行修订,适当赋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的管辖权限,仍然坚持一查到底的原则,同一广告活动产生的管辖争议以优先立案原则确定管辖。所谓完善硬件是指继续深化以网管网工作理念,遵循大数据理念建设智慧工商,运用云计算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广告监管平台。 完善系统内协作机制。一是要完善网络广告案件的协查协办机制。网络广告案件在对域名、服务器和广告相关内容的调查核实中经查涉及异地办案的情况,要通过协查协办机制,突破异地调查取证的掣肘,进一步降低广告执法的行政成本,形成全国工商广告监管一盘棋格局,提高监管实效。二是要完善网络广告案件线索移转机制。制定案件线索的移送标准,规定线索移送部门应在线索移送前进行必要的初期调查,特别是网络广告联盟、第三方平台这类特殊广告主体,线索移送部门应在初期将广告的内容等相关证据固化后随线索一并移送,并依托信息技术,加强线索移转的痕迹管理和绩效考核。三是要完善广告执法联动机制。网络广告瞬息万变,涉及广告相关主体不在一地的重大案件,应通过执法联动机制,使多地工商部门针对同一广告活动在同一时间展开调查取证,避免重要证据因被查主体间通风报信而毁坏或灭失。 加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强化源头治理。建立社会化广告管理体系。加强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通信行业协会等网络行业组织的合作,通过行业组织,加强对网络广告联盟、搜索引擎、门户网站、导航网站等网络广告主媒体的自治管理,工商部门可通过加大对行业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指导主媒体企业建立健全广告审查机制,增强其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与网络接入、网络空间管理、云计算等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积极探索以网管网,以云治云。 建立广告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广告信用的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网络经营主体广告信用的公示力度,通过社会监督和信用杠杆,在互联网上营造诚实守信优待、违法失信严惩的网络氛围,从源头上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净化网络广告环境。 建立重点行业广告主自律体系。与医疗、美容、药品、食品、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加强沟通,增强重点行业广告主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源头减少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拓展延伸 网络广告联盟作为一种网络广告的经营模式,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其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针对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主与联盟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在网络广告联盟中,广告主与联盟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模糊,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此外,部分联盟商为了追求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良手段,损害广告主的利益。 2. 广告内容不规范。部分网络广告联盟为了吸引广告主,可能会在广告内容上进行过度宣传,甚至涉及虚假宣传。这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对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3. 广告数据泄露。网络广告联盟在收集广告数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数据泄露的情况。这些数据可能包括广告主、受众的个人信息,对于广告主和受众的隐私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4. 恶意竞争。部分网络广告联盟可能会在平台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恶意扣费、恶意点击等,以获取更多的广告收益。这不仅损害了广告主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市场公平的破坏。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对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规范网络广告市场秩序。同时,广告主和联盟商也应当加强自律,共同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 结语 网络广告联盟作为网络广告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网络广告联盟在监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违法广告发现难、违法证据获取难等。因此,应从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辖机制、协作机制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入手,逐步增强工商部门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能力,推动网络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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