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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利息按什么约定
释义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一、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多存在于为亲友、熟人之间,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款手续或定借款合同。因没有书面的借款证明,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借款是没有偿还保证的,如果借款人不诚信还款或双方因亲友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给出借方追要借款带来困难。
    (二)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是利息问题,对此法律有明文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利息约定发生争议,有不能证明的额,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即不得放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外币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额,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会让一些无赖之徒转了空子,采用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逃避债务。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后还款期限的后3年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最长20年。在此期间,必须向借款人追要借款,否则,时效过后法律对债权不予保护。
    二、借贷合同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借款合同中,逾期还款违约金最高为同期银行挂牌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逾期利息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没有按期还款,对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并存。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有多种,最为接近的两种违约行为是有偿合同的逾期付款和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都属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货币的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因延期履行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所谓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延期履行而支付约定的价款,前者的数额确定于违约行为之后,后者的数额确定于违约行为之前。
    三、借款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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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6: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