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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离婚女儿一般判给谁
释义
    离婚女儿一般判给谁?根据年龄和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和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但一方有特殊情况时可优先考虑,如已绝育、改变生活环境不利、无其他子女、患病或再婚困难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离婚女儿一般判给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主要来解决孩子抚养权,从而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都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从而来确保双方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失。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存在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都会被考虑,但特殊情况下也会优先考虑一方的利益,例如做过绝育手术、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等。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会对子女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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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