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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上诉卷移送的具体内容规定有什么?
释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移送工作,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移送、接收和审查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之间,审判部门和立案部门之间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确保案件移送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二条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相关审判庭除送达裁判文书外,还应负责《上诉须知》、《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和上诉状、答辩状等的送达、核收工作,并在检齐上诉案件材料后统一移送本院立案庭。
    第一审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核相关审判庭移送的上诉材料,并统一报送第二审法院立案庭;第二审法院立案庭负责上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
    第三条第一审法院向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
    《上诉须知》应当包括上诉权限、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义务、交费标准、预交时间和预交地点、逾期上诉及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四条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第一审法院审判庭。
    第五条第一审法院审判庭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上诉状原件上加盖收件专用章,注明裁判文书送达日期、上诉人提交(包括邮寄)上诉状日期和第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日期。
    上诉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逾期提出上诉的,视为未提出上诉,第一审法院审判庭应当向其出具书面释明函,上诉材料不再移送立案庭。
    第六条第一审法院审判庭收到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上诉状后,应当根据上诉请求审查其是否已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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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