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判给前夫可以再生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再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法律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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