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怎样撤销? |
释义 |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制定的一份遗嘱,包括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上而形成的遗嘱,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在共同遗嘱中,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遗嘱意思表示的权利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共同遗嘱的定义 共同遗嘱,也称为联合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制定的一份遗嘱。 共同遗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二是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上而形成的遗嘱。这种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内容上独立,在遗嘱生效和执行时,各遗嘱内容不发生影响。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这种共同遗嘱通常又有四种表现:(1)相互遗嘱,即共同设立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2)关联遗嘱,即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一方指定其遗产为某人继承以对方的遗产也由该人继承为条件;(3)第三人受益的共同遗嘱,即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4)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 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有着本质的区别,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各自具有独立内容的遗嘱,是不同遗嘱人的独立遗嘱,与共同遗法律后果也相去甚远,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之共同遗嘱。 二、共同遗嘱怎样撤销? 撤销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的情况下,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遗嘱意思表示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撤回权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若一方先死,那么则由生存方继承先亡方之遗产。在这种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则其遗嘱发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遗嘱失效,当然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 (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首先应当注意该种共同遗嘱和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的区别,应当讲此种共同遗嘱,先亡者的遗产并无流转至生存方这一过程,而是直接发生先死方的个人财产有第三人继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随时可以就自己的财产变更或撤销其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 (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生存方仅得就共同遗嘱所指定的财产中自己个人的财产实行变更处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遗嘱中的自有财产直接由第三人继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继承。比如夫甲和妻乙(丙之继母)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甲子丙,后甲先死留下遗产六万,乙改嫁他人,要撤回其遗嘱,那么其不能继承甲留下的六万,而由甲子直接继承。 (4)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撤回权将受到限制,根据公平原则,生存方必须支付等值的对价后方可行使变更或撤回权。 共同遗嘱有不同形式的区分,而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与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其实也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当然不管是什么类型的遗嘱,要想被执行自然也是需要符合了生效的要件才行。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对于共同遗嘱其实也是可能出现撤销的情况。 拓展延伸 共同遗嘱是指多个遗嘱人共同签署的遗嘱,其形式和实质存在一定区别。在实质上,共同遗嘱人通过遗嘱形式确认了彼此之间共同拥有某项财产或者遗产,并规定了管理和分配方式。而形式上,共同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如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遗嘱内容需要一致等。 在撤销情况方面,共同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遗嘱,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形式确认遗嘱人之间存在相互继承的关系,那么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遗嘱,但需要以遗嘱形式明确表示。而如果遗嘱人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继承关系,如法定继承或者遗赠,那么遗嘱人需要征得其他遗嘱人的同意,才能撤销遗嘱。 共同遗嘱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遗嘱人应当仔细考虑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遗嘱内容上,遗嘱人需要充分沟通并协商,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共同遗嘱是一种遗嘱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制定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二是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上而形成的遗嘱,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在共同遗嘱中,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遗嘱意思表示的权利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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