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一、排污许可证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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