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则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的具体方法如下: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