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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照吊销行政复议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及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请。此外,还包括对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集资等行为不服的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撤回行政处罚并恢复相关权益。
    法律分析
    驾照吊销属于行政处罚,申诉后有可能撤回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决定不服的情况均可提出申诉。这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等方面。此外,还涵盖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未依法办理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通过行政复议,有可能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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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