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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市垃圾法律法规2014(浙江省或杭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释义
    1.浙江省或杭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m没有找到《浙江省或杭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只有找到《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及方式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或者未执行告知承诺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三)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应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第八条 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前依照新开办项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无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二)污染物排放数量、类型、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九条 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试营业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类等高污染燃料。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项目,其经营者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恶臭的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恶臭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油烟排气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上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及相关设施;(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生油烟的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加装或者改装。第十二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油烟排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维护和保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的;(三)不能提供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记录不全的。第十三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二)。
    2.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颁布日期:2015年08月24日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01日。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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