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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幕交易的特征与判断
释义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处罚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并且被处罚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据排除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法律分析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拓展延伸
    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与监管措施
    内幕交易是指在公司内部或与公司相关的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针对内幕交易,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这些法律规定通常包括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规范内幕信息的披露和管理等内容。监管措施包括建立内幕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市场监管和监察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通过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预防市场操纵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也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语
    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公正和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内幕交易的存在,并且被处罚人无法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据排除其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通过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我们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预防市场操纵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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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