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签署后是否可进行更改? |
释义 | 《购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件》:购房合同可根据当事人协商自愿变更或解除,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全部义务时,合同可解除。当一方违约使履行变得不必要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可就公共维修基金、一房二卖、预告登记约定及解决法律文件冲突等事项达成补充协议。 法律分析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网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簇、洪水等)。例如,购买者和售房单位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发了洪水,使所买卖的房屋被洪水冲塌。这就属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股行,因为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并不能预见洪水过些日子会发生,同时他们也无法避免洪水所带来的损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而订立的,当这种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时,它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应当变更或解除。 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达成补充协议。 (一)公共维修基金过户。 (二)一房二卖的特别处理。 (三)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解决办法。 结语 根据购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况,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其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最后,当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必要时,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此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还可以就公共维修基金过户、一房二卖特别处理、预告登记约定以及解决法律文件冲突等事项达成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