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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快递挤压导致商家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释义
    商家寄送的商品被快递公司损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无需赔偿。如果商品有保价,将全额进行赔偿。承运人不需要赔偿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和由委托人或收货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否则仍需赔偿。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商家寄送的商品被快递公司损坏的,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商家是不用赔偿的,如果是保价的,全额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货物损坏,承运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货物运输是有风险的,发生货物损毁灭失的原因非常多,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是不可以避免的,若一律要承运人赔偿,显然是不合理。所以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承运人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1、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骚乱、战争等社会现象。
    2、货物的自然属性。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若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
    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俗话说:“口讲无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货物实际已经交由承运人保管掌控,其他人根本难以得知货物的实际情况。若发生货物损毁灭失时,即使实际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承运人也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予以证明,否则承运人都必须赔偿。
    结语
    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商家寄送的商品若被快递公司损坏,根据保价与未保价的不同情况,快递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货物运输存在风险,承运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赔偿。例如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合理损耗以及委托人或收货人原因造成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承运人是否需要赔偿时,需要充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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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