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要求 |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自愿、民主管理的方式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成员人数、章程、组织机构、名称和住所等。成员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债权抵销出资。设立大会行使重要职权,章程应明确各项事项,包括成员资格、权利义务、财务管理等。 法律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通过自愿、民主管理的方式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律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制定章程来规范其运作。成员可以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负责通过章程、选举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应当明确名称、业务范围、成员资格、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内容。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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