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试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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