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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狱延误治疗的赔偿案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2002年,不满20岁的董霖因犯抢劫、聚众斗殴罪获刑16年。13年后,刑满释放的董霖因下肢动脉栓塞致右腿残疾,依靠双拐行走,丧失了劳动能力。董霖认为,在他患病期间,其曾经服刑的天津监狱一再延误其治疗,造成严重后果。2015年9月21日,董霖向天津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其责令天津市监狱赔偿住院费、门诊诊疗及购药款、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7万余元。10月9日,法院予以立案,并在11月2日上午约谈了当事人董霖及代理律师朱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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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2: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