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使用期限 |
释义 |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剩余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负担地役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存续期间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此外,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地役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是指在地役权的使用期限内,地役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地役权人需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应的费用或义务;必须保证使用方式不损害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等。而行使地役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能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等。地役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旨在平衡地役权人的权益与土地所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有序行使。 结语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应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剩余期限。同时,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负担地役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仍可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地役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与限制,包括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法律法规的遵守等。这些条件与限制旨在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有序行使,维护土地所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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