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和地役权的区别是哪些? |
释义 |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围,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不能离开需役地独立存在,是为了自己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设立地役权需要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人有使用供役地、从事附属行为和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同时也有合理使用供役地和支付费用的义务。 法律分析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4、地役权就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一般来说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通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与用益物权相比,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是为了自身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设立地役权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并遵守相关义务和权利。地役权人有使用供役地、从事附属行为、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同时也有合理使用供役地、支付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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