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行辩论时对辩论对象有哪些要求 |
释义 | 一、进行辩认时对辩认对象有哪些要求 1、检察人员组织辨认时,对辨认对象的要求如下: (1)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2)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3)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4)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辨认笔录属于哪类证据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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