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检方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的辩护辩词相矛盾是常见情况。被告人可以通过反驳证据或提供新的证据等方式来反驳检方的指控。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或者控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进行辩论,提出证据和质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指控事实,可以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或者控告提出反驳,请求排除其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让双方辩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因此,被告人可以在开庭审理中通过质证,提供新的证据或反驳检方的证据来反驳指控。同时,法庭也会根据法定证明标准,排除不符合标准的证据,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