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原始凭证的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原始凭证的合规性。 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现行财政、税收、经济、金融等有关的法令规定,是否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例如,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开支标准、范围的财务规定,付出现款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等等;同时,还要审核原始凭证本身是否合法凭证,任何企业、单位购进物品、材料,委外加工、运输、建筑安装以及其他服务,都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税务局规定的统一发票;外地企业来本地承办本企业单位加工、运输、建筑安装、装饰等业务的,应开具业务发生 地税 务局规定的统一发票(包括临时经营发票),不得开出外地发票收款,更不得开出白条;对方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收款 收据 ,要符合本地财政局的规定。 (2)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同实际情况相符合,如购进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验收单相一致,销售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出库单相一致等,有无伪造、变造凭证从中 贪污 等情况。 (3)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对出纳员而言,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于外来发票和收据,应注意凭证上单位名称、发票抬头、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②对于外来的原始凭证,本单位办理手续是否齐备,比如发票、收据等是否经过有关人员复核,货物是否经过验收,报销时有关经办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过领导批准等等。 ③对于自制的原始凭证,同样应审查填写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有权批准人员批准等等。 (4)原始凭证的准确性。 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所填列的数字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小计、合计等填写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用复写纸套写,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发票,应特别注意其金额(包括合计数)计算是否准确,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票上的字迹特别是金额数字有无涂改痕迹,复写的字迹和颜色是否一致,正面和反面的对照有无“头小尾大、头大尾小”情况等。 |